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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