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21號
原   告 魯嶧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肯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98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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