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9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99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
繳新臺幣50,495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