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促字第66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六六七五一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 吳思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柒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捌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B書記官鄭仁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