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O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九七號、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貳公克、包裝重零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不起訴處分),另當場扣得海洛因二包(淨重二公克),該二包海洛因非被告甲○○所持有,至真正之持有人未緝獲,且因姓名年籍不詳而無法查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三豐路二四三巷三十一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另當場扣得海洛因二包(淨重二公克、包裝重O.六四公克),上開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誤,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附於偵查卷可稽,雖未查獲該海洛因之持有者,惟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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