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零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卷(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四五號),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二公克、包裝重0‧一0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0‧四公克)均為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右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二公克、包裝重0‧一0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0‧四公克),乃前述案件所查獲之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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