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簡字第19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一一號
原告萬力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表人乙○○右上訴人萬力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中縣烏日鄉公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一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邱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