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九號
  原   告 陳氏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陸拾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拾參元
  。
二、本件被告甲○○係民國000年0月0日生,為未滿二十歲之人,為無訴訟能力
  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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