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九號
原 告 陳氏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陸拾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拾參元
。
二、本件被告甲○○係民國000年0月0日生,為未滿二十歲之人,為無訴訟能力
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