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專利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雷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伍世文 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管轄規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處理行政事務,如與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則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行政爭訟範圍。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聯勤總部三○二廠明知其已獲二防帆布及三防帆布專利權,民國六十八年間該廠與其簽約購買三防帆布後,竟另與他廠勾結將原購買專利配方三防帆布材料改名為 雷向蘭 HY,侵害其專利權,應給予報酬或賠償,原告一再陳情,未獲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予相當之報酬或賠償等語。經核原告起訴意旨,核屬原告與機關間私權爭執,非行政法院之權限,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陳雅香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姚國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