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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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九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有德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 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 右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當事人欄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應補正「選任辯護人劉有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因於當事人欄中漏列被告乙○○○之辯護人劉有德律師,為漏寫,依右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盧江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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