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法定代理人 康修 訴訟代理人 任燕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