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趙宋哲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乙○○戊○○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黃柄縉法官孫萍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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