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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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甲○○因槍砲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盧江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一併新十││台││台│││台│││㈠││槍│期年科台萬││中│3│中│2││中│2││執8執│││徒四罰幣元│間│地│偵4│地│訴3│8│地│訴3│2│0行││砲│刑月金││檢│4│院│4││院│4││鑑9中│││││署│8││1│││1││5│├──┼─────┼────┼──┼─────┼─┼───┼────┼─┼───┼────┼────┤││有六併新十││台│4│台│││最│││㈡││槍│期年科台五│4│中│9│中│上7││高│台3││執0執│││徒罰幣萬│至│地│偵2│高│0│66│法│7│8│1行││砲│刑金元│4│檢│2│分│訴6││院│上2││鑑9中│││││署│1│院││││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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