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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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年豐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銀圓壹佰叁拾貳萬柒仟伍佰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銀圓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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