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正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玉緣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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