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92號
原 告 吉祥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德榮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大駿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依法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共計繳納1,500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
應予退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