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倪正翰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被 告 江本榮
被 告 江本誠
被 告 江淑芬
被 告 林琍玲
被 告 林雅貞
被 告 林廷宣
前列三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宏昭
人
被 告 江嘉敏 (即 江本潔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秋蘭
被 告 江學輝 (即江本潔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蘭
被 告 陳溢茂 (即 江淑茹 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宏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