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一號G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警察派出所臂章八一二五警員右上訴人因被告凟職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所為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十一月六日始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受上訴狀後,旋即行文轉送本院,並於同年月十二日到達本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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