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 莊和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欽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3,0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