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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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茂旗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茂旗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0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