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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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茂旗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茂旗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0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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