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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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務人 劉芃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ㄧ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45,753元
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7.86%
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18,971元
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8.49%
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