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怡上

債務人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富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瀚德

債務人 曾惠琛

一、債務人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有限公司、王瀚德、曾惠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有限公司、王瀚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9,000,000元

114年4月25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2.2%

114年5月26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以週年利率0.22%計算。

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

114年9月25日起

至114年11月25日止

以週年利率0.32%計算。

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64%計算。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0,000,000元

114年4月25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2.2%

114年5月26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以週年利率0.22%計算。

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

114年9月25日起

至114年11月25日止

以週年利率0.32%計算。

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6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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