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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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花紹瑀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花紹瑀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自白認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