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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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花紹瑀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花紹瑀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自白認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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