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告 吳成物

被告 蔡湋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

法官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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