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告 鄭高峰

被告 陳孟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群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