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軍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告AV000-A11321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
法定代理人AV000-A113214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V000-A113214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田○傑(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4年度軍原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