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於96年毀諾。請說明自何時毀諾、協商後實際還款期數及金額。
三、聲請人名下有田賦4筆,公告現值超過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其中苗栗縣○○鄉○○段998、1001地號土地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9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苗栗縣大湖鄉農會,且聲請人96年之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為761,200元,足認聲請人之總資產多於總負債,請具體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之原因,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現有存款為若干?是否仍在職?若有,現職每月平均固定收入為何,並提出存簿帳戶資料及薪資證明;若無,是否曾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失業給付等)。
五、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父 黃卓勝 、母 李眞妹 :⑴是否有收入?並檢附其等95年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登記謄本);⑵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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