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4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0號上訴人安欣育樂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周玫芳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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