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8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關於理由欄二所載「公務所」,應更正為「事務所」;「第1項」,應更正為「第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鄭小康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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