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32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黃 崇祐 即黃 中宏 ( 崇祐即 中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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