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1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連宗祥 (即 連宗仰 之繼承人)
連如妙 (即連宗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9日下午2時39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