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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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豐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愛珠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即反訴被
告應於七日內具狀敘明第2期工程及第3期工程所應完成及已完成
之具體工作項目、被告即反訴原告亦應於七日內具狀敘明原告所
應完成及未完成之第2期及第3期工程具體工作項目,並均自行以
繕本或影本副知他造(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