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延守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延守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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