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柯伯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