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柯伯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