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69號
原   告  王豐能
       陳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富吉郭春梅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王豐能、陳麗如之上訴利
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144,000元,上訴人王豐能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上訴人陳麗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
25元。上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均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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