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家簡字第6號
被 告 陳培城
陳培榮
陳欽熙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 陳蘇保珠 於訴訟中死亡,酌量本件情形後認有
必要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除本件被告外,其餘原告陳蘇保珠之繼承人 陳秋真 、陳秋
霞、 陳秋美 、 陳培卿 、 陳璟照 已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