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36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秋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
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