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順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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