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順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