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告吉昌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 律師住台南市○○路○段○○○號九樓之二被告台灣森富鐘錶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六
紳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設同右號六樓之三右二人乙○○住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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