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本院108年度營簡字第409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 吳清輝 之債權人,因得知相對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前經系爭事件判決撤銷,為確認系爭事件是否確定,以持該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固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縱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參以聲請意旨自陳閱覽卷宗之目的係為確認判決是否確定,無非係欲藉此知悉相對人繼承之遺產,俾利日後強制執行,核屬純粹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嗣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週內提出書狀敘明「有何法律上原因或經當事人同意」之事由,該補正通知已於110年7月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尚未向本院陳報,有本院110年7月2日南院武民讓110年度營簡聲字第13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未就其法律上利害關係為釋明,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已取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依前開說明,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