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60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尤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橋小字第1585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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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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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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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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