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59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陳博政
被   告  簡義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肆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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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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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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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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