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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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林志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德達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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