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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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何馴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中古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