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7,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