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14號

原告巨揚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維哲 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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