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06號抗告人 張峯欽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張峯欽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違反藥事法等1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2所示3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至8、編號10至11各罪,分別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4年,暨抗告人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
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其他不同之個案,指摘原裁定定刑過重不公云云,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