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駿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駿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駿榮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4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各有期徒刑1年(共2罪│││││)│├────────┼──────────┼──────────┼──────────┤││││107年10月24日凌晨0時││犯罪日期│107年9月26日10時許│106年11月8日上午9時│4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許│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108年1月19日晚間│││││11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425號│毒偵字第52號│字第275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92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1號│108年度訴字第189號│108年度訴字第3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5月22日│108年6月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1號│108年度訴字第189號│108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29日│108年5月22日│108年6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39號│第3976號│第4020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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