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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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9號

原告 王怡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

被告 陳威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第二行關於「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應更正為「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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