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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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9號
原告 王怡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
被告 陳威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第二行關於「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應更正為「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