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㈠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丙○○複代理人庚○○上訴人丁○○上訴人戊○○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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